(2015)潭民一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江南诉被告黄德、文赛云、黄鏐、周慧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南,黄德,文赛云,黄鏐,周慧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一初字第1244号原告王江南,女。被告黄德,曾用名黄德初,男。被告文赛云,女。被告黄鏐,曾用名黄谬,男。被告周慧,曾用名周川,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南诉被告黄德、文赛云、黄鏐、周慧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与四被告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德、文赛云、黄鏐、周慧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南撤回对被告黄德、文赛云、黄鏐、周慧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共计212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谷 峰审 判 员 谭琪弋人民陪审员 陈丽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 师附件:法律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