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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钟剑浩与王黄耀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剑浩,王黄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保字第91号申请人:钟剑浩。被申请人:王黄耀。申请人钟剑浩与被申请人王黄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黄耀名下的相关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钟剑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黄耀名下的车牌号为浙G×××××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将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东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