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黎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49号罪犯黎某某,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丰法刑初字第00225号刑事判决,认定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赃款510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予以了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黎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罚金未缴纳,违法所得赃款未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