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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执字第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卫东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亚南、陈进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382-1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锋,系该公司行长。被执行人陈亚南,女,汉族,1986年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进良,男,汉族,1959年3月29日出生。本院于2007年8月6日作出的(2007)卫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两位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亚南、陈进良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8542.14元。(其中包含本金35000元、利息41536.95元、诉讼费943元、执行费1062.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