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于敏艳与张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敏艳,张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18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于敏艳。委托代理人徐学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金。委托代理人郭磊。上诉人于敏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围民初字第3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围民初字第31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李慧娟审 判 员 张广全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