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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4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虹、柳祥金诉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虹,柳祥金,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4153号原告王虹。原告柳祥金。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13巷13号。法定代理人朴晟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虹、柳祥金诉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虹、柳祥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虹、柳祥金承担。审判员  年芳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