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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为华与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赵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张为华。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光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赵民一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为华与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52313.91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保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