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623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62300595号原告朱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