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深圳新苗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祝小花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新苗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祝小花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深圳新苗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商业文化中心区海德三道海岸大厦东座1702。法定代表人唐洁。委托代理人韩岳峰,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星星,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祝小花。委托代理人田胜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新苗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祝小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素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韩岳峰、李星星,被告委托代理人田胜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3年10月10日。二、工作岗位:艺术交流顾问。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13年10月10日至2016年10月9日。四、工资标准及发放情况:2014年11月份起被告的工资调整为4500元/月,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083元。2015年1月1日之后的工资原告没有向被告发放。五、离职时间:2015年3月7日。六、赔偿金问题:2015年3月7日,原告口头通知被告,以被告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原告主张被告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是:1、被告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名誉;2、被告连续3日旷工(2015年3月9日至3月11日)。原告公司规章制度第5篇第1章第11节第2条第3项规定,如果造谣生事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公司可以予以辞退;员工手册第2节缺勤管理规定,如果员工连续旷工3天,视为自动辞职。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名誉,且原告主张被告旷工的时间发生在原告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之后,故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应赔偿被告劳动合同赔偿金12249元(4083×1.5×2)。七、工资差额:被告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7日期间请假2.5天。按照被告此期间的工资4500元计算,被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7日的工资应为9517.25元(4500×2+4500÷21.75×2.5)。八、仲裁情况:被告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裁令:1、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1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10655.17元;2、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00元;3、被告出具离职证明。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南劳人仲案[2015]735号仲裁裁决:1、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7日期间工资9517.25元;2、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49元;3、原告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九、诉讼请求:1、原告不予支付被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11日期间的工资10655.7元;2、原告无须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00元。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7日期间工资9517.25元;二、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4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四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素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登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