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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玉玲与曾德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玲,曾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玲,女,汉族,1975年9月18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被执行人曾德龙,男,汉族,1976年6月3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申请执行人张玉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德龙支付欠款404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2015年9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2000元,至付清全部案款40425元时止,执行费用50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白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审判长  胡韶文审判员  凯斯尔审判员  王立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