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兴山县赛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山县赛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兴山县赛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孝祥,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兴山县赛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提出申报。根据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兴山县赛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32000051/2136401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汇票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28日,到期日期为2015年5月28日,出票人为江西金沙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昌天禾塑业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公司。该汇票由宜都市龙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给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为该汇票最后持有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兴山县赛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永祥代理审判员 汪晓东代理审判员 彭一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