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共民一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共民一初字第00089号原告刘某,女。被告戚某,男。本院在审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胡屹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