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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共民一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共民一初字第00089号原告刘某,女。被告戚某,男。本院在审理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胡屹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