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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熊超与梁缘、武汉鑫运达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944号原告:熊超。被告:梁缘。被告:武汉鑫运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园艺花城18栋1单元1-2层1室。法定代表人:胡学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刚良,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营业场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三秀路288号。负责人:邹大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新午,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超诉被告梁缘、被告武汉鑫运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超于2015年8月1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超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袁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