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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麻法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黄某某容留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麻法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同年11月16日被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林县连,女,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林县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某街经营一间按摩店,并多次容留严某在该按摩店卖淫。2014年10月29日晚,湛江市麻章公安局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将正在该店内进行卖淫嫖娼的严某等二人以及黄某某当场抓获,并在现场缴获多个使用过的以及未使用过的避孕套。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犯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的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辩护人辩称,同意被告人的意见,补充一点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多次卖淫证据不足,只有严某一人指证被告知道其卖淫四次。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某街经营一间按摩店,并容留严某在该按摩店卖淫。2014年10月29日晚,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区分局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将正在该店内进行卖淫嫖娼的严某及何某某等二人以及黄某某当场抓获,并在现场缴获多个使用过的以及未使用过的避孕套。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一、物证:公安机关现场缴获的物品有:爱丽丝牌避孕套4盒(10只装)、爱丽丝牌避孕套166个、已使用过的避孕套7个;二、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黄某某的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证明、何某某、严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笔录》、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96医院出具的严某的检验报告单、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取保候审保证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三、证人证言:证人严某、何某某、章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候某某、张某某、普某某;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五、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对于公安机关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建议恰当,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多次卖淫证据不足的问题:本案中,唯有卖淫女严某的证人证言指证被告人黄某某容留其卖淫四次,除此,无其他证据直接证明证实黄某某容留他人多次卖淫。因此,对于辩护人的辩论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涉案的爱丽丝牌避孕套4盒(10只装)、爱丽丝牌避孕套166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景忠审 判 员  熊 波人民陪审员  林会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观凌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