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城支行与周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城支行,周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10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城支行。法定代表人:林青。被执行人周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娜所有的坐落于丽水是莲都区丽光小区7幢403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三群审 判 员 朱为民审 判 员 卢建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何腾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