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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肖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1369号原告:肖某,男,1967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朱某,女,1977年12月生,土家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肖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处分该权利不影响他人的合法利益,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秀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