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锁向智、王峰与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锁向智,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243号申请执行人锁向智。被执行人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峰。本院在执行锁向智申请执行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王峰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王峰按照本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静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