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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锁向智、王峰与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锁向智,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243号申请执行人锁向智。被执行人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峰。本院在执行锁向智申请执行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王峰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王峰按照本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静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