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恢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荣成与盐城市路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恢字第0060-1号申请执行人王荣成,居民。被执行人盐城市路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步湖路。法定代表人周一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荣成与被执行人盐城市路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都龙民初字第0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荣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按85万元结算,被执行人保证于2015年7月31日前给付10万元(已履行),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20万元,2016年7月31日前给付20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15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1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10万元。按期履行,本案作执行完毕处理;如不能按期履行,则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周一涛自愿对上述还款协议承担连带责任。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都龙民初字第02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中祥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蒋宝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