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4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与金茂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金茂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392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住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892-3。负责人荣增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岗,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该支行石沱分理处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杨亚林,女,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该支行石沱分理处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金茂明,男,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诉被告金茂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光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冷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