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中民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原告工行安远支行与被告安远永联公司、赣州五洲公司、赣州永联公司、赖XX、黄X香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行,安远县永联印刷有限公司,赣州市五洲纸业有限公司,赣州市永联实业有限公司,赖XX,黄X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中民二初字第11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行(下称工行安远支行),住所地:安远县欣山镇濂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X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赖伟成,男,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冶平,女,赣州工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被告安远县永联印刷有限公司(下称安远永联公司),住所地:安远县孔田镇大围村。法定代表人赖XX,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赣州市五洲纸业有限公司(下称赣州五洲公司),住所地:赣县茅店镇洋塘村。法定代表人朱XX,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赣州市永联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赣州永联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法定代表人赖XX,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赖XX,男,1971年1月4日生,汉族。被告黄X香,女,1974年8月30日生,汉族,系赖XX之妻。原告工行安远支行诉被告安远永联公司、赣州五洲公司、赣州永联公司、赖XX、黄X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赖伟成、王冶平到庭参加了诉讼,五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行安远支行诉称:被告安远永联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以流动资金紧张,偿还在我行到期的500万元贷款存在困难为由,向我行申请周转限额贷款450万元,并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年12月30日,我行依约向安远永联公司发放了周转限额贷款450万元,贷款利率为5.5‰,期限1年,到期日为2014年12月25日。担保方式以赣州五洲公司作保证担保,股东赣州永联公司、赖XX和黄X香夫妇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借款人安远永联公司至2015年1月21日止,仍欠到期本金4420143.91元及相应利息183261.11元,本息合计4603405.02元。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安远永联公司立即偿还我行贷款本金4420143.91元及相应利息183261.11元,本息合计4603405.02元(利息计算至止2015年1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规定计算至本息全部归还时止);2、被告赣州五洲公司、赣州永联公司、赖XX、黄X香对所担保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7日,被告安远永联公司与原告工行安远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安远永联公司向原告借款45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月利率5.5‰,逾期还款在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计收罚息;借款分期偿还,2014年7月25日还50万元,8月25日还50万元,9月25日还50万元,10月25日还100万元,11月25日还100万元,12月25日还100万元。同日,被告赣州五洲公司、赣州永联公司、赖XX、黄X香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赣州五洲公司、赣州永联公司、赖XX、黄X香为被告安远永联公司的上述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450万元。被告未依约还款,至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4420143.91元及该借款自2014年7月21日起的利息未付。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付凭证及庭审记录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被告安远永联公司向原告借款后不依约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负担违约责任,即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并依约计付利息、罚息等。被告赣州五洲公司、赣州永联公司、赖XX、黄X香为被告安远永联公司的本案借款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诉请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安远县永联印刷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420143.91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4年7月21日起的利息(逾期还款部分应支付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确定)。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二、被告赣州市五洲纸业有限公司、赣州市永联实业有限公司、赖XX、黄X香对被告安远县永联印刷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6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48627元由被告被告安远县永联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位礼代理审判员 黎业兵代理审判员 邹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建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