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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洮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侯立刚与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侵犯房产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立刚,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白洮行初字第10号原告侯立刚,住白城市。委托代理人侯来润(原告父亲),住白城市。被告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宁晓龙,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立刚诉被告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侯立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立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丁跃春审判员  李立苏审判员  郭 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昊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