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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创通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创通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710号原告深圳市创通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黄昌炎。委托代理人张渊,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靖升,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殷。委托代理人刘伟,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系该公司文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创通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创通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创通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创通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