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终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林立权与邢长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邢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终字第8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济阳县高林家具厂个体业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海县,现住济南市济阳县孟家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男,生于1969年4月5日,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阳信县。委托代理人宋某,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阳信商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山东省阳信县。上诉人林某因与被上诉人邢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4)历城民初字第4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某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林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车言江审 判 员 赵平洋代理审判员 何菊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