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黄炜彬与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炜彬,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287号原告:黄炜彬,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告: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房向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梅,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炜彬诉被告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炜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炜彬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炜彬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 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