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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丰秀花与杨晓龙、任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秀花,杨晓龙,任瑞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396号原告丰秀花,无业。被告杨晓龙。被告任瑞兰,退休职工。原告丰秀花诉被告杨晓龙、任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俊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秀花、被告任瑞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晓龙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丰秀花诉称:我与被告任瑞兰系朋友关系,因被告任瑞兰的继子杨晓龙买半挂车急需用钱,二被告于2014年6月29日向我借款1218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31日,如逾期未还被告杨晓龙自愿用其购买的车牌号为冀G×××××欧曼半挂车顶账,担保人为任瑞兰。直至今日,被告仍没有归还我本息,经我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请二被告返回原告借款1218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原告方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借条一张,证明原、被告间的借款事实。被告杨晓龙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任瑞兰辩称:当时杨晓龙想买车就和原告借款110000元,剩余的11800元是双方约定的利息。我是经手人而非担保人。被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借条六张,证明双方借款事实及还款情况。经审理查明:原告丰秀花于2013年9月8日借款给杨晓龙50000元,约定月利息2分,利息已付至2014年11月8日;于2014年6月29日借款给杨晓龙50000元,约定月利息2分,利息已付至2014年12月29日;于2014年10月25日借款给杨晓龙10000元,约定月利息2分,利息已付至2015年1月25日。之后原、被告将之前的借条交还被告重新书写了统一借条,双方计算借款本息共计121800元,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31日,用冀G×××××号欧曼半挂车作为担保物,借款人为杨晓龙,担保人为任瑞兰。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能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借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晓龙向原告借款并约定借款利息,在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杨晓龙借款后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并按照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任瑞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务人所有,否则约定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晓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丰秀花借款本息共计121800元,被告任瑞兰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6元,减半收取1368元,保全费1170元,均由被告杨晓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佳琦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