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刑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刑初字第00228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2015年5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以玉泉院公诉刑诉(2015)第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蒙A89E**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菜园歌厅巷内北向南行驶至金马饭店门前时,与被害人薛某某驾驶的停在道路西侧的蒙A867**(临)号黑色道奇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经检验,被告人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7.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蒙A89E**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菜园歌厅巷内北向南行驶至金马饭店门前时,与被害人薛某某驾驶的停在道路西侧的蒙A867**(临)号黑色道奇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经检验,被告人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7.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某与被撞车辆所有人就车辆维修费用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李某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该赔偿款已全部给付。被撞车辆所有人对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材料及受案登记表,有人报案称,2015年5月8日20分许,李某醉酒驾驶蒙A89E**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玉泉区西菜园歌厅巷由北向南行驶至金马饭店门前时,与薛某某驾驶的停放在路边的蒙A867**(临)号黑色道奇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公安机关以此予以立案的情况。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被告人李某供认,2015年5月8日20分30分许,李某驾驶蒙A89E**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玉泉区西菜园歌厅巷由北向南行驶至云中路路口二百至三百米处时,突然发现路中间有一人,李某遂向右打方向、踩了一下刹车,便与一辆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发生碰撞。李某当时是酒后驾驶,喝了三两三十八度河套十年陈酿白酒。3、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一些情况。4、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呼)公交(物)鉴(酒检)字(2015)949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李某当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57.35mg/100ml。5、民事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李某与被撞车辆的所有人就车辆维修问题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被撞车辆的所有人对李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的身份。上述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撞车辆的所有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撞车辆所有人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亚茹人民陪审员 宋 义人民陪审员 云俊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云海燕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