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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3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母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397号原告:王某,女。被告:母某,男。原告王某与被告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某、被告母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婚后工作没有保障,无经济来源,对家庭不尽义务,双方为此经常吵架。****年被告又因******。现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被告承认双方婚后因家庭经济紧张经常发生矛盾,***年其因*****,******。同意原告离婚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曾用名王某)与被告母某19**年建立恋爱关系,19**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年后,因被告无固定工作及收入,家庭经济紧张,经常发生矛盾,影响了双方夫妻感情。被告母某**年**月******,******,******。案件审理中双方均陈述无夫妻共同财产。以上事实,有双方的结婚证、原告的户口本复印件、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中刑二终字第**号***书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存卷为据。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被告******。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同意,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母某离婚。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缴纳)。如���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间当事人不准另行结婚。审 判 长  刘炜曦审 判 员  焦颖茹人民陪审员  张 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