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风枝与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623号原告王风枝,女,194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姬奇峰,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姬瑞军,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王太和,职务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张继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枝、姬奇峰、姬瑞军诉被告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王风枝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风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王风枝、姬奇峰、姬瑞军负担。审判员 杜继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