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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2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周艳梅与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艳梅,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2836号原告周艳梅,女,1975年8月12日生。被告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九山路灶君庙东南角。法定代表人袁栓海,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艳梅诉被告新乡市巨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艳梅于2015年8月12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艳梅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50元,退还8350元,剩余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艳梅承担。审判员  屈玉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