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琼与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金东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琼,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金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555号原告:金琼。委托代理人:李平。委托代理人:陈建升。被告: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金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金瑞富。原告金琼与被告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金东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琼诉称,1979年9月17日出生至今,户口一直在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金东村,并与其它村民履行相同的村民义务,也享有被告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拥有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属于被征地农民,参加村里统一社保,享有金东村村民权利、义务。但从因杭长客专拆迁工程实施,城市建设政府征地拆迁后,情况发生了变化。被告于2011年8月28日未召集该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村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会议讨论并通过,擅自制定《东孝街道金东村拆迁地基安置实施方案》,并于2015年3月14日,以同样违法的方式再次修改制定该方案,以上两方案均以原告是出嫁女为由,非法剥夺了原告的宅基地分配资格。原、被告双方已多次沟通,均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东孝街道金东村拆迁地基安置实施方案》无效;2、判令被告给予原告与同村其他村民一样的待遇,即分给原告宅基地75平方米;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诉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琼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丽娜审 判 员 王 画人民陪审员 余红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