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郑钧友与贾行云维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钧友,贾行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840号原告郑钧友,曾用名郑小平,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贾行云,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郑钧友与被告贾行云维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钧友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钧友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钧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钧友负担。审判员 邓安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