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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郑钧友与贾行云维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钧友,贾行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840号原告郑钧友,曾用名郑小平,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贾行云,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郑钧友与被告贾行云维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钧友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钧友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钧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钧友负担。审判员  邓安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