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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一初字第5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白金国与景玉春、白金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孙学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金国,景玉春,白金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孙学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590-1号原告:白金国,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代理人:于雷,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被告:景玉春,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白金学,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代表人:张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强,保险公司职员。被告:孙学武,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金国与被告景玉春、白金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孙学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学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学武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金国撤回对被告孙学武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唐雪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齐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