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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汪彩霞、石凤林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彩霞,石凤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汪彩霞(曾用名汪夏云)。委托代理人:练章良。被申请人:石凤林,系申请人汪彩霞之母。本院在审理汪彩霞要求宣告石凤林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汪彩霞撤回申请。审判员 倪 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娟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