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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仲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淄博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青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青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仲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号。法定代表人伊文慧,总经理。被执行人杨青峰。申请人淄博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青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淄仲裁字第225号裁决书,由于被申请人杨青峰到期未履行裁决书裁决事项,申请人淄博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淄仲裁字第225号仲裁裁决一案由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曹继明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