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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高开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传巍与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巍,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张传巍被执行人: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传巍与被执行人恒盛汇鑫(长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案件终结执行,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悦审 判 员 王 海 峰代理审判员 原  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