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吕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北城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789号原告:吕芳。委托代理人:高丽丽,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北城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站北街云海苑小区底商铺。负责人:刘晓攀,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北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北城支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北城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赵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柳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