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安民初字第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荣珠与陈存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珠,陈存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安民初字第0424号原告:王荣珠,居民。委托代理人:姜仁春,盐城市亭湖区新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存珍,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加平,居民,东台市南沈灶镇天鹅村二组80号。委托代理人:杨书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珠诉被告陈存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珠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荣珠负担。代理 审 判员  何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周雅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