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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晓梅与王任远、崔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梅,王任远,崔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940号原告:张晓梅。被告:王任远。被告:崔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梅为与被告王任远、崔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张晓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60.00元,减半收取708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