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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7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魏谱芳申请执行惠三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799-1号申请执行人魏谱芳,男,1946年2月18日生。被执行人惠三存,男,1960年2月17日生。魏谱芳申请执行惠三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惠三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魏谱芳购砖款19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50元,由惠三存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砖款1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本案执行费为1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惠三存银行存款1953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