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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2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何久理、唐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2067-1号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88-1号铭湖经典1-5层。负责人牙廷周,行长。被告何久理,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严关镇塘堡村委会塘堡街村16号,身份证号码:452324198202022419。被告唐婷婷,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望州南路49号,身份证号码:450111198508271827。被告蓝波涛,男,1980年9月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188号学生宿舍,身份证号码:452231198009085555。被告梁洪源,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菠萝岭中五街166号,身份证号码:450102198203220512。被告广西大国��××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双拥路32-3号万昌南湖景园1栋2栋3栋201号。法定代表人何久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何久理、唐婷婷、蓝波涛、梁洪源、广西大国手××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何久理、唐婷婷、蓝波涛、梁洪源、广西大国手××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85912.74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何久理、唐婷婷、蓝波涛、梁洪源、广西大国手××��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85912.74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小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