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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1198号(2015)奉刑初字第121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1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初至6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营管理位于本区南桥镇育秀东路XXX号西侧无证游戏机房,内设“蛟龙出海”八联赌博机、“西游伏魔录”八联赌博机各1台,供他人参赌。2015年6月13日20时30分许,公安机关至上述地点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抓获被告人马某某及参赌人员4名,扣押赌资人民币25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范某某、顾某、狄某、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决定书及清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赌博机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游戏机二个、上分仪一个、人民币二千五百十五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士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巾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