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清民二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宏开轻质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宏开轻质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清民二初字第375号原告深圳市宏开轻质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蔡应开,董事长。被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宏开轻质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宏开轻质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以被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6月23日向原告深圳市宏开轻质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宏开轻质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66元,由原告深圳市宏开轻质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文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殷佩君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