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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2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唐凯程,张小英与重庆市凯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凯程,张小英,重庆凯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985号原告唐凯程,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张小英,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重庆凯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杨柳街97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1039-X。法定代表人姚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正华,男,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凯程、张小英与被告重庆凯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凯程、张小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凯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凯程、张小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唐凯程、张小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凯程、张小英撤回对被告重庆凯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唐凯程、张小英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张春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童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