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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恢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熊某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恢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6年7月11日生,土家族,贵州省黄平县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熊某某,女,1981年7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黄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6251.52元,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黄平县支行账号为0303522622000******的账户有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黄平县支行账号为0303522622000******账户存款人民币2700.00元,并划扣至黄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县支行开户的23637001040******的执行专户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洪审 判 员  潘忠武代理审判员  潘虹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瞿运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