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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立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杜少东、梁金平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少东,梁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立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杜少东,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9日,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金平,女,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8日,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系杜少东妻子。上诉人杜少东、梁金平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15)中宁民立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杜少东、梁金平称,本案应为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应由一审被告承担,一审法院将本案变更为劳务纠纷,案件性质发生了变化,举证责任也发生了变化;依据民事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法院应接受媒体和人民的监督,一审法院应主动给杜少东调查案件的事实,一审法院立案时,将程序审查变为实质审查错误;一审法院对法律存在重大误解设置门槛,不立案的理由不正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少东、梁金平原审起诉时,其诉讼请求不具体、事实与理由表述不清,经原审法院释明后,仍然未补正,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杜少东、梁金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对上诉人杜少东、梁金平的起诉不予受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成柱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马 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丽娜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