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六特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龙启茂 正兴房开 270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启茂,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六特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龙启茂,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六枝特区平寨镇前进路10号附4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009091118。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交通路,组织机构代码78976441-0。法定代表人郑兴贵,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385.66万元、案件受理费1.8826万元及执行费4.0966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道箭审判员 田兴林审判员 陈开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