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诉保字第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淮安汉邦万融建材有限公司与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安汉邦万融建材有限公司,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诉保字第0051号申请人淮安汉邦万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涟水县保滩镇十堡村。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加坤,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桐乡市屠甸镇振兴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元峰。申请人淮安汉邦万融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事,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案外人涟水县九天运输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牌照为苏H×××××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汉邦万融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二、查封案外人涟水县九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牌照为苏H×××××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玉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