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付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荥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付某。被告贾某。原告付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被告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现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辩称: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时经朋友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荥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夫妻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双方如能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尽量改善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共同生活。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付某与被告贾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佳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