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一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翟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472号原告翟某,无业。被告李某甲,务工。原告翟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国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翟某诉称,2013年6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以为被告为人老实本分,但我怀孕以后,被告却对我不闻不问,丝毫不关心我,还动不动威胁我、想打我,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此被告也同意与我离婚,并与我写好了自愿离婚的《离婚协议书》,当时由于我临产,所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之事就耽搁了。被告在女儿生下后,就将女儿抱走,并在今年春节期间与我因离婚一事再次发生纠纷,被告还殴打我父亲,致使我父亲轻微伤,更使我和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可能和好。于是我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一直都关心原告,每个月也给钱给原告,只是从原告开始和我离婚我才没有给。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结婚情况;3、万年中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父亲受伤的事实;4、离婚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曾达成离婚协议。被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被告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对1号、2号证据无异议,对于3号证据,原告父亲受伤是事实,但那是我弟弟打的,不是我打的,原因是因为原告到外地去了,然后原告父亲就骗我,所以与原告父亲发生了冲突,我弟弟就把他打了。4号证据离婚协议是事实,当时原告怀孕,说选择小孩就没有彩礼,选择彩礼就没有小孩,我就选择小孩,她就说等小孩出生以后就离婚。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向原告父亲翟立青做调查笔录一份,翟立青表示不同意原、被告离婚,希望法院不要判他们离婚,并且表示李某甲本人还是不错的。经审理查明,原告翟某与被告李某甲于201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万年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乙,一直随被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6月5日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手续。2014年7月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事人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并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而自愿结婚,并生育小孩,可见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提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夫妻间因生活琐事吵架在所难免,只要原、被告双方彼此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互相理解,互相包容,仍然可以构建和谐美满家庭。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对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依法应当认定尚未彻底破裂。因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翟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国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文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