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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一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林丽、黄明云等与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323号原告林丽,农民。原告黄明云,农民。原告黄景常,农民。原告黄景雄,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正宽,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二路18号。法定代表人唐毓金,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卢冬,该医院医务部副部长。委托代理人周庆华,广西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丽、黄明云、黄景常、黄景雄与被告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丽、黄明云、黄景常、黄景雄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李瑞兴审判员罗婷巍人民陪审员任荃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王绍庄 百度搜索“”